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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合同后离世 妻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

时间:2024-12-17    来源:JDB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简介:王某对合约内容虽然不知情,但是其与谢某归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理权,谢某签订的合约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故王某不应继续履行购房合约。2012年5月,丈夫谢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田某签定了一份购房合约,合约签定后旋即谢某辞世,此时房价暴跌相当严重,田某欲拒绝王某替换其丈夫谢某继续履行购房合约,两人因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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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王某对合约内容虽然不知情,但是其与谢某归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理权,谢某签订的合约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故王某不应继续履行购房合约。2012年5月,丈夫谢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田某签定了一份购房合约,合约签定后旋即谢某辞世,此时房价暴跌相当严重,田某欲拒绝王某替换其丈夫谢某继续履行购房合约,两人因此产生纠纷。发问:丈夫签合同后辞世,妻子去留之后履行合同? 【律师答案】 王某对合约内容虽然不知情,但是其与谢某归属于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理权,谢某签订的合约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故王某不应继续履行购房合约。

明确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再婚时,原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联合偿还债务。共同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誓约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告诉该誓约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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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谢某与田某未早已购房合约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也不不存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虽然王某回应购房合约并不知情,但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共同财产和日常事务具备同等的处理权,王某的不知情无法作为申辩债权人田某催促履行合同的理由。第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将夫妻关系延续间的债务都视作联合债务,是为了回避以“假离婚”方式躲避债务的不道德。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联合债务,应用于夫妻联合生活。但夫妻联合生活并不限定版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谢某购房的不道德是日常生活中很广泛的一种不道德,不应归属于夫妻联合生活的一部分。综上,谢某生前签订的购房合约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王某不应之后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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