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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金庸状告江南侵权 或许两人都没错

时间:2024-10-09    来源:JDB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评论:金庸状告江南侵权行为 也许两人都到底金庸先生已至耄耋之年,早年之后已坐拥名利,这次赔偿的500万,对他而言觉得不算什么。而年长作家江南,大约也不不存在道德上的瑕疵。但可以意识到的是,每一个引起争议和普遍注目的案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展法治的进程。在辩论和思索中被渐渐创建一起的法律意识、在磕磕碰碰中达成协议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不会向世人告诉,有争议的法律和舆论,终归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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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金庸状告江南侵权行为 也许两人都到底金庸先生已至耄耋之年,早年之后已坐拥名利,这次赔偿的500万,对他而言觉得不算什么。而年长作家江南,大约也不不存在道德上的瑕疵。但可以意识到的是,每一个引起争议和普遍注目的案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展法治的进程。在辩论和思索中被渐渐创建一起的法律意识、在磕磕碰碰中达成协议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不会向世人告诉,有争议的法律和舆论,终归是好事。

同人作品与剽窃有本质区别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或许是近年来尤为“明朗”的文艺作品“侵权行为”事件了,金庸先生的诉状立论明晰,江南的对此也真诚谦虚。然而,就在江南的粉丝们争相将这一次的侵权案与此前的若干文艺作品剽窃事件相提并论,以表扬江南的知错就改,批评剽窃者的痛骂行径之时,却往往忽视了此案情形与以往诸多剽窃事件的最重要差异:《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其对于金庸小说中人物姓名的糅合,是放在清面上、一望而知的,而所谓剽窃,则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张冠。实质上,金庸也未以“剽窃”为由控告。

据《天涯》杂志的“网络部落词典”专栏,“同人”词条的说明是:“创建在早已成型的文本基础上,借出原文本有数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基本故事情节和世界观原作所作的二次创作。”“同人”这个词虽然是近代由日本转入中国的,但实质上这种创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说《荡寇志》、《新的石头记》等才可看作《水浒传》、《红楼梦》的“同人”作品。当代中国的同人作品,主要是基于原作粉丝圈的身份尊重,以对原作的热衷为动力而展开创作的,“同人”创作的作者与读者均可具体识别出有在一部“同人”作品中哪些部分源于原作,哪些部分是几乎原创性的。在与原作的简单交互关系中,同人创作沦为了当代风行文化创作中极具活力与先锋性的组成部分。

但无可否认的是,同人创作显然正处于版权灰色地带,一旦商业化,就很更容易产生产权纠纷。争议案件体现社会文化变迁 《此间的少年》早已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作者在23日公布的微博长文里也提及,在第一次出版发行时曾多次担忧过法律问题并咨询过律师。

这样的说明合情合理,可信度较高。但由于《此间的少年》多次重印,期间社会文化背景,还包括媒介环境、文化生产机制等都已发生巨变。

虽说成文法变化并不大,但从此案所处的民法范畴的角度,对金庸诉江南一案是可以参照行业规矩、交易习惯的。这就变为了一个必须去考虑到时间跨度和文化环境变迁的简单问题,目前很难下定论。金庸先生已至耄耋之年,早年之后已坐拥名利,这次控告江南赔偿的500万,对他而言觉得不算什么。

有些网友实在老爷子“过了”,却是他所拒绝的“暂停拷贝、发售小说《此间的少年》,报废并封存库存图书”,是法院确认相当严重侵权行为才有可能作出的裁决。但对于一个影响了一个时代的作家,这或许就是他珍惜羽翼的方式。而对于江南,从道德层面,或许算不上什么瑕疵。

但对于文化产业而言,大大调整生产模式去适应环境新媒体环境的冲击,某种程度不会带给内容上的变化,还附带着法律上的模棱两可。而对江南而言,他有可能只注意到了调整内容生产,却很难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所以无论最后是法院做出裁决还是庭外调停,若说道不会导致江南名誉上的污点,也是更为可笑。可以意识到的是,每一个引起争议和普遍注目的案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展法治的进程。

就本案件而言,随着同人圈的日益成熟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谋求许可的版权意识也日益清晰。即便无法拒绝法律几乎适应环境时代变化,但在辩论和思索中被渐渐创建一起的法律意识、在磕磕碰碰中达成协议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不会向世人告诉,有争议的法律和舆论,终归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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